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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2-02-10 [来源]:党委办公室 [浏览次数]:


规范事项:
· 拟稿
拟文应观点明确,文字精炼,格式正确。党委各职能部门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,确因工作需要发文的,须经党委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转发。
· 核稿
党委各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件,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把关,签署姓名和时间,交党委办公室核稿;属党政联合发文,应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核稿。
· 会签和签发
送校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,应是校核、修改并誉清后的稿件。公文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,应先交党委办公室核稿,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,不能直接送主管书记签发。党政联合发文须由党委书记,校长联合签发。